(2016)浙72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宁法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宁法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特98号申请人:林宁法,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申请人林宁法本院公告拍卖“新康海17”轮,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林宁法的债权登记申请。经对申请人林宁法提供的本院(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林宁法申请登记的借款1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保全担保费用6500元、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50元的债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予以确认。(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