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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5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特3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无职业。申请人:王某某甲,男,汉族,1963年某月某日出生,无职业。申请人王某某、王某某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2月6���经西宁市城北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彭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某支行所购国债20000元(贰万元整)及相应利息由申请人王某某和被申请人某某甲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本院认为:申请人经西宁市城北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调解达成的(2016)北矛调字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合法性原则和自愿原则,不损害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文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辉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