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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阮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阮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79-2号原告:林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阮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阮某某夫妻约定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依原告林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告阮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账号内的存款70000.00元予以冻结。2016年2月14日,被告阮某某收到该案判决后,书面表示:同意从其账号中扣划人民币64370元(含给付原告林某62000元、承担诉讼费1350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300元)。本院认为,被告阮某某的书面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告阮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643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邾立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