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彭茂林与沈阳东方盛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茂林,沈阳东方盛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257号原告:彭茂林,打工。委托代理人:赵纯杰,沈阳市沈河区仁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东方盛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6号3-9-14室。法定代表人:兰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登奎,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立堡东街57号。法定代表人:赵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世军,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茂林诉被告沈阳东方盛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茂林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娇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舒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