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吴俊美与吴劲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美,吴劲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45号原告:吴俊美。委托代理人:吴宗兴。被告:吴劲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美诉被告吴劲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俊美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俊美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吴俊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小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