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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吴俊美与吴劲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美,吴劲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45号原告:吴俊美。委托代理人:吴宗兴。被告:吴劲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美诉被告吴劲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俊美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俊美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吴俊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小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