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孬与召陵区青年镇电管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孬,召陵区青年镇电管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318号原告王孬,男,汉族,1953年10月3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召陵区青年镇电管所,住所地青年镇政府东南角。原告王孬与被告召陵区青年镇电管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孬与被告召陵区青年镇电管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啸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