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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宋林辉与陈章孝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林辉,陈章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樟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宋林辉,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陈章孝,男,1990年出生,汉族,原住永泰县,现住址不明。原告宋林辉与被告陈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林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章孝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满,被告陈章孝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林辉诉称:2014年3月1日,被告陈章孝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当天原告以现金交付给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双方约定借期为3个月,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超过期限不还款,从超过期限之日起每日支付全部借款5‰的违约金。借款期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还款付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章孝偿还原告借��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从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从2014年6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每日5‰计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章孝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3月1日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当日原告以现金交付方式履行出借义务。被告于借款当日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予以确认,借条约定按每日5‰计付违约金,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期满,被告没有还款。上述案件事实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借条内容为“借条因投资需要,兹向宋林辉借人民币捌万元整万小写(80000)元整,期限3月(从二0���四年3月1日至二0一四年6月1日止)到期后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超过期限则构成违约。应从超过期限之日起,每日应支付全部借款5‰的违约金。直至偿还全部借款为止。此据现金交易借款人:陈章孝担保人:身份证号码:二0一四年3月1日电话号码:”,用以证明被告因投资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的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无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原告所提供的借条,系被告亲笔签名、捺印,证据客观真实,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定要件,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如上案件事实。2015年7月间,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因投资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有其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若被告违约,违约金按每日5‰计付给原告,其性质是对逾期还款的利息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被告应从借款期满次日即2014年6月2日起至还款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经本院公告通知其到庭应诉,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章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宋林辉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日起至还款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二、驳回原告宋林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360元,由被告陈章孝负担。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小明人民陪审员  谢少白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