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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廖开剑与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开剑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95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联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秋芳,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廖开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峰,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开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13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秋芳、被上诉人廖开剑的委托代理人黄峰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2月2日,上诉人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开剑庭外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因双方庭外和解而申请,其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多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农虹菲审判员  刘 萌审判员  高翔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