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静与刘叶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静,刘叶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975号原告梁静,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瑶族,广西蒙山县人,居民,住蒙山县西河镇安富村刘屋组*号***室。被告刘叶枫,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居民,住蒙山县西河镇安富村刘屋组*号***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静与被告刘叶枫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静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应退还150元),由原告梁静负担。审 判 长 彭泽连审 判 员 王其旺人民陪审员 程远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 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