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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彭泽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泽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2号罪犯彭泽林,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州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泽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3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彭泽林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彭泽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4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彭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彭泽林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彭泽林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泽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31.7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彭泽林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泽林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