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长春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李春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485号原告:长春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万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杰,吉林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龙,住吉林省德惠市同。委托代理人:陈长远,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海燕,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即1177元,由原告长春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