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296号原告马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帅建红、管莎,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