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4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木洛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木洛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130号原告:罗某某,男,50岁。被告:木洛某某某,女,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木洛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海阿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