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范军魁与冯红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军魁,冯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70号申请人范军魁。被申请人冯红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范军魁与被申请人冯红强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红强名下1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范军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红强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