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铁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李春香与李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香,李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铁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香。被执行人李正文。原告李春香诉被告李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武铁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正文赔偿原告李春香各项损失金额总计63793元。李春香与李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正文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正文住所地的派出所、村委会、金融机构、房屋产籍管理局、工商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被执行人邻居和本人调查、取证,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正文名下仅有肇事损毁车号为甘H—28505车辆一辆,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3日,在本院执行人员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议价对被执行人李正文名下的物品进行以物折价,给付申请人李春香小麦320斤(1.2元/斤,计384元)、玉米1035斤(0.8元/斤,计828元)、羊1只(计500元),合计1712元。经本院调查、取证材料均证实被执行人李正文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人外出打工没有任何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至今被执行李正文还有案款62081元未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春香也未能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春香,并告知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正文短期内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武铁民初字1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62081元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会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生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