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华民初字第6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79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7日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世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