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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青芬与孙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芬,孙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99号原告张青芬。被告孙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芬与被告孙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青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