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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6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民初1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辛 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珍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