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6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民初1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辛 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珍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