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7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72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房屋折价款6764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住宅房产一套,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7646.7元均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7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