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莆闽03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郑雄与张建雄、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雄,张建雄,张晓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莆闽03执异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建雄,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雄,男,1962年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工、郑晓红,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张建雄,男,1965年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张晓威,男,1991年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雄与被执行人张建雄、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2015)莆执字第380号执行裁定。2015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6年2月5日,异议人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与申请执行人郑雄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审 判 长 林金标审 判 员 陈曙晖助理审判员 黄 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志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