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朱逸、马国光等与南通华东粮仓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逸,马国光,王炳建,袁卫东,柳乃菁,徐业红,成昌宏,富志杰,张晓培,南通华东粮仓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479号申请执行人朱逸。申请执行人马国光。申请执行人王炳建。申请执行人袁卫东。申请执行人柳乃菁。申请执行人徐业红。申请执行人成昌宏。申请执行人富志杰。申请执行人张晓培。被执行人南通华东粮仓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28号。法定代表人曹滕飞,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朱逸、马国光、王炳建、袁卫东、柳乃菁、徐业红、成昌宏、富志杰、张晓培与被执行人南通华东粮仓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通劳人仲案字【2013】第47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南通华东粮仓米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通华东粮仓米业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垫付费用,合计904312.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受理后,由于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2015)开执字第0047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和房地产、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房产的登记信息;其名下的车牌号为F00A**、苏F×××××的两辆汽车,本院已在他案中多次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强制处置。另查明,2013年2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南通华东粮仓米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予以拍卖,现该土地、房产登记在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名下。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劳人仲案字【2013】第47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