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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二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肖丽与胡婉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胡婉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二初字第582号原告:肖丽,女,汉族,1987年5月16日出生,住丽江市古城区。被告:胡婉超,女,汉族,1990年3月6日出生,住丽江市古城区。原告肖丽诉被告胡婉超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23日本院受理后,原告肖丽于2016年2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肖丽承担。审判员  刘智超二O二O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