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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微微、曾洪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微微,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洪伟,丁飞雪,李绍寒,陈绍思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微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宜山镇宜山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孙绍丁,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曾洪伟,公民。原审被告:丁飞雪。原审被告:李绍寒。原审被告:陈绍思。上诉人李微微为与被上诉人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曾洪伟、丁飞雪、李绍寒、陈绍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李微微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微微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微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