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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蔡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4号罪犯蔡鹏,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以(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对蔡鹏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蔡鹏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2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蔡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蔡鹏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蔡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6.2分。该犯本次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鹏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本次未履行财产刑,应对其呈报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鹏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