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程惠海与张朝平、耿爱联、张建磊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惠海,张朝平,耿爱联,张建磊,许留金,张朝府,赵庆海,张建平,东明华鑫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周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47号申请人程惠海,男,汉族,住东明县。被申请人张朝平,男,汉族,住东明县。被申请人耿爱联,女,住址同上。系张朝平之妻。被申请人张建磊,男,汉族,职工,住东明县系张朝平之子。被申请人许留金,男,汉族,教师,住东明县。被申请人张朝府,男,汉族,教师,住东明县。被申请人赵庆海,男,汉族,教师,住东明县。被申请人张建平,男,汉族,干部,住东明县。被申请人东明华鑫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磊。地址:东明县武胜桥乡前张楼村东头。被申请人周鹏飞,男,汉族,职工,住东明县。申请人称:2013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张朝平、耿爱联、张建磊称其家庭共同经营的养猪厂急需用钱为由,向申请人程惠海借现金40万元,期限2年,月利率3%,即每月12000元利息。借款人张朝平、耿爱联、东明华鑫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和保证人许留金、周鹏飞、张建磊、张朝府、赵庆海、张建平共同保证按月结清当月利息,否则超一天,按所欠总额的日3%承担违约金,债权人有权随时起诉。保证人和借款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至借款人还清本金及利息后自然终止。后经申请人多次讨要,申请人只还了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付,至今仍欠本金40万元,利息20万元。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朝平、耿爱联、张建磊、许留金、张朝府、赵庆海、张建平、周鹏飞、东明华鑫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共计60万元。并提供段玉东所有的位于健康路****房产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6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惠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朝平、耿爱联、张建磊、许留金、张朝府、赵庆海、张建平、周鹏飞、东明华鑫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查封段玉东所有的位于健康路****房产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