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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462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梅某某、梅某甲、梅某乙、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梅某某,梅某甲,梅某乙,梅某丙,梅某丁,梅甲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62号原告赵某某,女,193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杨集文,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某某,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梅某甲,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梅某乙,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梅某丙,女,1957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梅某丁,女,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梅甲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南新街炫美理发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梅某某、梅某甲、梅某乙、梅喜华、梅某丁、梅甲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利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