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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巨帝北洋钓具有限公司、蔡奕微、杨美运、蔡辉煌、蔡奕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狮市巨帝北洋钓具有限公司,蔡奕微,杨美运,蔡辉煌,蔡奕秒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320-1号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田启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平,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蔡友凯,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石狮市巨帝北洋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辉煌,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蔡奕微,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杨美运,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蔡辉煌,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奕秒,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巨帝北洋钓具有限公司、蔡奕微、杨美运、蔡辉煌、蔡奕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12元,减免后收取50元,由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招荣人民陪审员  郑秋玉人民陪审员  王英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龙毓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