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青岛安飞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摩尔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安飞装饰安装有限公司,青岛摩尔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安飞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淮阳路10号28户。法定代表人毕明新,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摩尔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40号1楼大厅。法定代表人王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安飞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摩尔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北民一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安飞装饰安装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青岛摩尔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73447.5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3447.5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北民一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寅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