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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民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敦友与徐国强、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敦友,徐国强,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厚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终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敦友,男,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柏庄春暖花开*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刘中正。(系刘敦友的儿子)委托代理人:朱建诚,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强,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张乃器,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韩忠喜,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厚初,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联系电话。上诉人刘敦友、徐国强与被上诉人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厚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敦友的委托代理人刘中正和朱建诚,上诉人徐国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乃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厚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敦友和徐国强分别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敦友和徐国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敦友和徐国强撤回上诉,当事人按原审判决履行。刘敦友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为739元,由刘敦友负担;徐国强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3元,减半收取为1356.50元,由徐国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慧 萍审 判 员 陈 正 功代理审判员 戴 瑞 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查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