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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良鹏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良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刑终1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良鹏,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初中文化,船员,住芜湖市弋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2月3日被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陶善武,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良鹏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弋刑初字第0022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杨良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原审被告人杨良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良鹏对原判决表示服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良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杨良鹏撤回上诉。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5)弋刑初字第002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建平审判员  吴金华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子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