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尹璐与杨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尹璐,杨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监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尹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燕。再审申请人尹璐因与被申请人杨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璐申请再审称:1、原审责任划分错误。此次纠纷系被申请人谩骂、侮辱申请人的人格而引发,故被申请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审夸大再审申请人的责任,刻意回避被申请人的过错,偏袒被申请人。2、原审支持被申请人误工费、护理费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受伤后法医鉴定为:休息30日,住院期间可护理。原审仅据此鉴定结论认定被申请人误工费和护理费,而被申请人受伤第二天便出摊做生意,并未因伤减少收入,并且生活完全可以自理,无需他人护理。3、原审程序违法。原审开庭后,再审申请人积极寻找证据,以证实被申请人不存在误工的事实。因有些证据保存在公安机关无法取得,再审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并再次开庭的请求。法院答应了再审申请人的请求,但在未再次开庭的情况就作出了判决。本院认为:尹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锦程审判员 王丽敏审判员 刘尊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姝璇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