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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4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沁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4837号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顾新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萌刚,男。委托代理人徐洪国,男。被告戴沁融,男,住上海市闵行区沁春路***弄***号***室。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沁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356.50元并支付滞纳金3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正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思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