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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余姚市荣欣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荣欣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75号申请人余姚市荣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塑料城Z区614B号,组织机构代码69135094-9。法定代表人李建芬。申请人余姚市荣欣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余姚市荣欣化工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宾久凌化学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会计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5日,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票号为:3020005323757029号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荣欣化工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会计部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濯非审判员  刘之华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