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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叶君与合生元(广州)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君,合生元(广州)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48号原告叶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屠诚凯,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生元(广州)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14层1401房自编1435室。法定代表人罗飞。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君诉被告合生元(广州)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叶君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