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4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1
案件名称
游国平、张红诉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市公安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国平,张红,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市公安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4民初86号原告游国平,男,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原告张红,女,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告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武。委托代理人林丽、苏曼迪,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宇。本院受理原告游国平、张红诉被告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市公安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作为多名原告起诉被告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之一,与被告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销售的金盾俊园小区中9000余户业主有关,案件的判决将对9000余户业主有指导意义,案情重大,影响面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不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被告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还提出,由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部分工作人员是被告开发销售的金盾俊园小区房屋的买受人,为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本案应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而本案的涉案房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办事处和大渔与雨花办事处交界的金盾俊园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具有重大影响,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观点,依据不足,本院认为该案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其他问题,与级别管辖问题无关,本院不予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尚晓燕人民陪审员 佟 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