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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侯元涛与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元涛,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侯元涛。被告: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原告侯元涛诉被告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元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