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杨天宝与张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宝,张奎,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李德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87号原告杨天宝,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满族,服务员,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张奎,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负责人刘穗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德志,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天宝诉被告张奎、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李德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天宝因与三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杨天宝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