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商申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学乔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邳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学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申字第0003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邳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委托代理人:朱兴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学乔。委托代理人:庄广友。再审申请人邳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学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民初字第5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邳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李文武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