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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秦步兰与盐城市雅俊红床上用品厂、潘仰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步兰,盐城市雅俊红床上用品厂,潘仰俊,潘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114号申请执行人秦步兰,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雅俊红床上用品厂,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投资人潘仰俊,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潘仰俊,居民。被执行人潘建红,居民。申请执行人秦步兰与被执行人盐城市雅俊红床上用品厂、潘仰俊、潘建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都龙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龙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建华审判员  郑爱华审判员  王兆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福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