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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宗祥申请执行宋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祥,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李宗祥,住元谋县元马镇七棵树农贸市。被执行人宋建华。本院在执行李宗祥申请执行宋建华排除妨害纠纷(2015)元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由宋建华负责将该抽油烟机管道改造到靠宋建华家房子的位置。已经执行完毕。(经过申请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杨金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