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林河与孙爱青、商延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河,孙爱青,商延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2027号原告:张林河,男,194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商先涛,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爱青,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商延明,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立海,茌平菜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号负责人:黄从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河与被告王丹、孙爱青、商延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林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林河承担。审判员 王登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灵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