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4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4119号原告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慈凤西路20号第1幢。法定代表人曾章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慧慧,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阮成昊,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瑞安市罗阳大道968号时代大厦A座15楼。法定代表人林永杰,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91元,减半收取3195.5元,由原告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