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刑更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罪犯余忠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忠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221号罪犯余忠胜,男,1987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忠胜犯���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刑期2012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玉中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2月5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4年11月21日裁定对罪犯余忠胜减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余忠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忠胜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余忠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忠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向艳萍审判员 邱开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韬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