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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茂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茂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173号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樊燕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秀清,女,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郫县花园镇,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清蓉,女,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都江堰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茂先,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茂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