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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与刘桂春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桂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住所地兴化市长安中路55号。负责人李凤嘉,行长。上诉人刘桂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商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刘桂春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爱宏代理审判员  周红梅代理审判员  陈霄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