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催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玉环县朝国液压配件商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环县朝国液压配件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催字第105号申请人:玉环县朝国液压配件商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后塘垟村。经营者:陈朝国,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人玉环县朝国液压配件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4020005126670358、出票金额叁万元整、出票人宁波虎跃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昆山市玉山镇元萃机电设备经营部、付款行鄞州银行鄞江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4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玉环县朝国液压配件商行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