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催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玉环县朝国液压配件商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环县朝国液压配件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催字第105号申请人:玉环县朝国液压配件商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后塘垟村。经营者:陈朝国,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人玉环县朝国液压配件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4020005126670358、出票金额叁万元整、出票人宁波虎跃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昆山市玉山镇元萃机电设备经营部、付款行鄞州银行鄞江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4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玉环县朝国液压配件商行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