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国治与尹国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治,尹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治,男。被执行人尹国志。张国治与尹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禹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国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国治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尹国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股票证券。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尹国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国治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尹国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国治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刁军生审判员 户志刚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