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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86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