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关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698号原告:关某某,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栾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李某1,2014年7月31日出生。婚初感情尚好,因双方相处时间短,共同生活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性情粗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口角。被告在喝酒后,还动手打原告,现双方已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离婚事宜未果。无奈,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现在要求孩子归我抚养,要求被告每月给抚养费1000元。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某某小区XX号楼X单元X楼X号。房证是否办下来我不清楚,首付12.3万元,贷款30年,每月还1650元。总共贷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当时买的是期房,2015年才交房。房屋现价值我不清楚,我想要房子,不给被告补偿款。我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被告每月收入3、4千元,现在他挣多少钱我不清楚。无其他财产、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其他无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归原告抚养,住宅一套依法分割(被告给抚养费1000元/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相识时间、登记时间、婚生子情况均属实。婚初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原告怀孕期间还抽烟,双方父母经常参与进来。我们都没有稳定的工作,也因为经济问题吵架。我现在同意离婚。同意孩子归原告抚养,我每月可以给原告子女抚养费500元。我现在没有固定工作,靠打零工每月收入2000多元。共有房产一处,首付12万余元,贷款27万元,贷了30年,每月还1600多元,房子是2015年交房。现在没有办房证,因为开发商手续不全,什么时间能办下来我也不清楚,房屋现价值我认为40万。首付款我家拿了12万元,原告家拿了2万元,扣除这些钱后再平均分配。这14万元是我们登记后双方父母给拿的,不是借给我们的,当时就是说是给我们买房用的。原告收入我不清楚。无其他财产、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其他无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子李某1,2014年7月31日出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居住证明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缺乏沟通,因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准予。婚生子原告要求归自己抚养,被告表示同意,故婚生子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由本院酌定为800元。原被告婚后购买房产,因无权属证明,本案不予处理,可待权属明确后,另案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子李某1归原告关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原告关某某子女抚养费8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栾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