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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辉与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辉,杜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373号原告徐辉。委托代理人刘畅,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强。原告徐辉与被告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辉诉称,杜强向徐辉借款96000元,双方约定在1月7日一次性返还,经徐辉多次催要,杜强已返还22000元,剩余钱款徐辉一致向杜强索要,但杜强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杜强立即偿还徐辉欠款74000元;2、要求杜强承担诉讼费用。杜强未答辩。徐辉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欠条一张,证明杜强欠徐辉96000元,约定2015年1月7日前偿还。杜强未质证。杜强未提供证据。通过对上述证据质证与分析后,本院认证如下:徐辉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杜强向徐辉借款96000元,约定2015年1月7日前偿还,杜强给徐辉出具欠条一张,出具欠条后,杜强偿还借款22000元,尚欠74000元未予偿还。基于对上述事实所依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认为,杜强向徐辉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杜强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徐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强偿还原告徐辉借款7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杜强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原告徐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福滨审 判 员  王东来人民陪审员  王淑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福滨 来自